国务院规定:八项经常性督导主要事项 国务院规定:八项经常性督导主要事项 1、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。 2、招生、收费、择校情况。 3、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。 4、学生学习、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。 5、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。 6、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,学生交通安全情况。 7、食堂、食品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。 8、校风、教风、学风建设情况。 上一篇:江苏省规定: 责任督学工作程序下一篇:责任督学王克菲主任督导金中实小开学工作